编程规约 - OOP规约
修改项:第 17 项、第 18 项
【强制】避免通过一个类的对象引用访问此类的静态变量或静态方法,无谓增加编译器解析成
本,直接用类名来访问即可。【强制】所有的覆写方法,必须加@ Override 注解。
反例:getObject()
与get 0 bject()
的问题。一个是字母的 O ,一个是数字的 0,加@ Override
可以准确判断是否覆盖成功。另外,如果在抽象类中对方法签名进行修改,其实现类会马上编
译报错。【强制】相同参数类型,相同业务含义,才可以使用 Java 的可变参数,避免使用 Object 。
说明:可变参数必须放置在参数列表的最后。 ( 提倡同学们尽量不用可变参数编程 )
正例:public User getUsers(String type, Integer... ids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