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阿里巴巴Java开发手册(终极版)》1-4之OOP规约

编程规约 - OOP规约

修改项:第 17 项、第 18 项

  1. 【强制】避免通过一个类的对象引用访问此类的静态变量或静态方法,无谓增加编译器解析成
    本,直接用类名来访问即可。

  2. 【强制】所有的覆写方法,必须加@ Override 注解。
    反例: getObject()get 0 bject() 的问题。一个是字母的 O ,一个是数字的 0,加@ Override
    可以准确判断是否覆盖成功。另外,如果在抽象类中对方法签名进行修改,其实现类会马上编
    译报错。

  3. 【强制】相同参数类型,相同业务含义,才可以使用 Java 的可变参数,避免使用 Object 。
    说明:可变参数必须放置在参数列表的最后。 ( 提倡同学们尽量不用可变参数编程 )
    正例:

    public User getUsers(String type, Integer... id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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